←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8〕24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r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10元\/月调整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r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r 2018年7月6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