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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管理规定的通告(韶府〔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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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业锅炉污染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详见附图) (一)浈江区。小岛片区、帽子峰片区、五里亭—良村片区、腊石坝片区、十里亭—靖村片区、黄岗片区、陵西路沿线两侧区域、启明北片区、韩家山附近区域、鹅坑桥附近区域、大学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关大学、火车东站—安全小区附近区域、站南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南大道沿线两侧区域、光彩工业园、南郊片区、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黄金村片区、韶关冶炼厂等区域。 (二)武江区。西河片区、惠民北片区、惠民南片区、新华北片区、新华南片区、芙蓉北片区、芙蓉东片区、工业路沿线两侧区域、沙洲尾片区、建设路沿线两侧区域、百旺片区、芙蓉新城、沐溪工业园、武江科技工业园、甘棠片区等区域。 (三)曲江区。马坝镇建成区、马坝大道沿线两侧区域、万牛场片区、环城公路沿线两侧区域、阳岗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东华围片区、白土工业园、韶钢西区生活区等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要求,我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管理规定,下列燃料属于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燃烧生活垃圾、废旧建筑模板、废旧家具、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各类可燃废物。 (三)使用非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可在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大气污染防治、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以及不能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应在“禁燃区”执行时间前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予以拆除。 四、本通告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韶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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