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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的通知(云府〔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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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的通知云府〔202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评估,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限,同时,对一处不涉及实体内容的表述作必要调整:一、《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7〕30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8月12日,同时,第一条中“《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7〕56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1月26日。三、《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镇(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1〕8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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