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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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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几个问题 的处理意见 根据广东省《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实施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工资问题 《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规定: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80%的,按80%缴纳医疗保险费,现调整为职工纳税工资、薪金低于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1.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 2.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 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国有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固定职工并于2001年7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其1998年6月30日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缴纳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须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2.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 三、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标准问题 (一)调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 《暂行规定》规定参保职工从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改为参保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新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新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中断缴费时间2个月再次缴费的,视同新参加医疗保险)缴费不满6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5个月扣除起付线标准后, 的92%;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15个月扣除起付线标准后的92%;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按《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加门诊报销病种目录。 《暂行规定》规定门诊病种目录有17个,现增加8个,即:结核病(活动型)、溃疡性结肠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震颤麻痹。 (四)调整门诊病种目录报销标准。 《暂行规定》规定门诊病种目录,年报销医疗费用为55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的和个人自付的费用),改为年度个人帐户用完后,基本医疗费年报销最高限额(含个人自付的部分)为5500元;两种以上规定门诊病种患者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为7000元;恶性肿瘤患者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为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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