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创新决策的政策措施。(二)政府立法规划、计划,重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利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交通预算、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且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五)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七)与港澳共同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合作计划,制定涉港澳的相关法规规章以及重大合作项目决策。(八)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论证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第五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咨询论证专家库以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附专家论证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由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市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府办公室为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市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并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咨询论证专家的遴选,以本市的专家为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时,可从本市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也可从省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第八条 咨询论证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对经聘任的咨询论证专家,由市府办公室录入咨询论证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 遴选进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第十条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第十一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不设专家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从省政府或市政府专家库中选取咨询论证专家。第十二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商市府办公室确定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三)决策承办单位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并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七)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应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建议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负责。第十五条 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二)不得以市政府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三)保守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咨询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市府办公室应当将咨询专家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召开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形式的专家咨询论证会议。(二)由专家个人论证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三) 其他适当的方式。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商市府办公室确定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第二十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国家、省和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国家、省和本市的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需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