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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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珠府第75号令)精神,现将我市调整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4号)、《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由下放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事项予以取消。三、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的“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四、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有关规定,市环境保护局的“废弃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事项予以设立。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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