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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珠府办〔20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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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GS-2012-005珠府办〔2012〕6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珠府〔2010〕172号)实施以来,对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实现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营造企业上市良好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鼓励我市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市政府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金额20万元;对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企业,奖励金额50万元;对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金额80万元;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按市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合计300万元。上市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主要投放我市的,市政府奖励80万元;在境外上市成功并确定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本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各区按市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 二、鼓励我市企业“买壳”上市。 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视同改制上市,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各区按市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合计200万元。 三、鼓励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奖励,市政府奖励标准为: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金额20万元;对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企业,奖励金额50万元;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金额50万元。高新区按市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合计240万元。 四、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奖励的,应在珠海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政府对上市奖励原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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