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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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为有效开展我市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珠海市依法行政中心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加快依法行政进程,全面推动我市科学发展。 二、考评主体及对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同级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所属各部门、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所属各部门、区府直属各单位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经济功能区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参照本意见进行。 三、考评内容及计分 (一)考评内容。 本市依法行政考评,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按照政府与政府部门分开、区分政府部门类别的原则进行,主要考评各单位制度建设情况、行政决策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情况、行政监督情况、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依法行政保障情况等8个方面的内容。 (二)考评计分。 依法行政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分值不超过80%,社会评议分值不低于20%;各项考评指标的分值比例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考评标准见本意见附件。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考评,将根据相关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分门别类对考评指标及其分值比例作适当调整,并在年度考评方案中予以明确。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对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并且排名居前20%的被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但排名未进入前20%的,评定为良好等次;综合得分未达80分的,评定为一般等次。 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其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书面征求被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时,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百分制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主体的考评得分占80%、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被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三)考评附加(减)分。 被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分别增加2分: 1.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不含省直部门,下同)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 2.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省部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3.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4.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 5.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被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考评指标项按零分计算,并且在总得分中再扣除2分: 1.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3.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5.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为限。 四、考评方法和程序 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被考核对象自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考评工作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实施,具体考评程序如下: (一)成立考评工作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成立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二)制定考评工作方案。 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及本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工作的组织安排、被考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方法、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事宜。 (三)全面开展考评工作。 1.各被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连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2.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阅年度报告、核查相关统计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内部考核。 3.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由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实施;必要时,亦可由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组织实施。 4.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内部考核、社会评议等情况,确定被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被考评对象。 5.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评对象。 五、考评结果应用及法律责任 (一)考评结果应用。 1.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2.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将考评结果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评对象予以表彰,对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被考评对象予以批评,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3.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将考评结果,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将考评结果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被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4.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将作为被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5.被考评对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将其确定为本地区或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示范创建单位。 考评结果被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由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议相关单位取消被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的资格。 (二)考评法律责任。 1.被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的,或者连续两年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依法追究被考评对象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被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消极应付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考评经费保障及其他 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涉及依法行政内容的考核、评比、检查项目,可以与依法行政考评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评比、检查。 七、目前工作任务 下一步,省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将对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状况进行考评,随后,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所属各部门、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各区、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各区应根据本意见,及时成立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区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方案。 2.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所属各部门、市府直属各单位应分别按照本意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加紧完善相应工作,以迎接即将到来的年度依法行政考评。 3.市法制、信息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监察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对相应工作予以健全完善,并在省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对我市启动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时提供详细的考评材料。 附件:珠海市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体系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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