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珠府〔2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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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14〕71号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国Ⅴ车用燃油含国Ⅴ车用汽油和国Ⅴ车用柴油,国Ⅴ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国Ⅴ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销售国Ⅴ车用汽油,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销售国Ⅴ车用柴油。三、全市加油站、油库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Ⅴ)”字样;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Ⅴ)”字样。并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名后加注“(Ⅴ)”字样标识。四、国Ⅴ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Ⅴ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五、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Ⅴ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45)。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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