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4〕197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函〔2014〕19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64号)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52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400元\/人\/月和410元\/人\/月。二、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3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