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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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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GS-2014-011珠府办〔2014〕3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提高求职补贴标准。对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毕业年度在珠高校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标准由原每人500元提高至1500元。(二)设立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因客观因素逾期的除外)凭《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毕业证书、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由经办机构查核)等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13〕26号,以下简称“珠府办〔2013〕26号文”)有关“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三)延长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高校毕业生个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由原最长不超过1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四)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政府补贴部分由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提高至50%(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支付。(五)扩大基层岗位补贴对象。珠府办〔2013〕26号文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对象由原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二、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一)扩大创业补贴对象。珠府办〔2013〕26号文规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象由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对象由原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二)鼓励留学生在珠创业。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本市户籍留学生,可与本市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留学生在申请创业补贴时,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国外学位证书和经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三)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区政府、在珠高校和社会力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一园多基地”的创业孵化格局,实现孵化规模效应。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全面推进“万名大学生学技能”计划和2014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有培训意愿和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四、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申请材料和申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所需资金除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和中央、省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三)本通知中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毕业3年内、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分别不超过2年、3年、5年。(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覆盖的政策继续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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