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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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15〕1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6日 珠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校长队伍,建立以校长职级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为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校长职级制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专业化发展原则; (三)科学规范原则;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以下统称校长)。 第二章 职级设置 第四条 校长职级共设置四级十档:从高到低依次为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一级一档、一级二档、一级三档),二级校长(二级一档、二级二档、二级三档),三级校长(三级一档、三级二档、三级三档)。 第五条 合理设置校长职级比例。特级校长所占比例不超过全市校级领导总数的2%,一级校长所占比例不超过全市校级领导总数的5%。 第三章 职级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校长职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履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教育创新。 (二)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师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作风民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七条 申报校长职级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特级校长。 现任正校长且担任校级领导正职6年以上、担任校级领导职务1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学校管理卓有成效、教育科研成果丰硕、社会公认度高,在市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获得特级教师、省级名校长、名教师或省中小学校长工作室主持人称号。 (二)一级校长。 具有3年以上校级领导正职经历且担任校级领导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校级领导职务1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学校管理较有成效,教育科研成果较丰硕;在市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获得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名教师或省中小学校长工作室主持人称号。 (三)二级校长。 担任校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一定的教育教学业绩,有一定的教育科研成果,学校管理规范。 (四)三级校长。 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校级领导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196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校长,在申报二级及以上校长职级时,学历资格条件可放宽为大专学历。 第八条 校长任职时间的确定。 (一)校长任职时间按实际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年限累计计算。 (二)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交流到所属学校任校级领导的,其在教育行政部门担任中层正职以上的按所属学校校级领导正职等同计算,担任中层副职的按所属学校校级领导副职等同计算。 (三)教研机构领导交流到同一行政区域内学校任校级领导的,其在教研机构担任正职领导的时间按校级领导正职的时间等同计算,担任副职领导(含其管理岗位八级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时间按校级领导副职的时间等同计算。 (四)在市外学校任校级领导的时间等同计算。 第四章 评审与晋升 第九条 建立市、区“两级管理、市级统筹”的校长职级管理体制。 特级校长、一级校长及市直属学校的二级校长、三级校长评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区属学校的二级校长、三级校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条 设立市、区两级校长职级制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校长职级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职级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发布公告、个人申报、专家评审、组织审批、结果公示和职级确定等。 第十二条 特级校长、一级校长及市直属学校的二级校长、三级校长须由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审批,特级校长、一级校长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区属学校的二级校长、三级校长须由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起始职级的确定。 小学校级领导最低档次确定为三级三档;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校级领导最低档次确定为三级二档。 公开选拔校级领导的起始职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校长职级应当逐档、逐级晋升。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者在本级内自然晋升一个档次(任职试用期除外),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别优秀、实绩突出的校级领导可申请破格晋级。破格晋级必须从严掌握,不得同时突破两项资格条件。破格晋级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五章 实施校长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实施校长绩效工资。校长绩效工资总量按教师绩效工资平均数1.1—1.5倍计发(依据珠人社〔2012〕103号),具体执行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实行校长绩效工资后,校长不再参与所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 第十八条 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按其职级标准核发。所需费用分别由市、区财政专项拨付。 第六章 降低和取消职级 第十九条 校级领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或违法违纪的,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降低校长职级或取消校长职级。 第二十条 因年龄、身体和个人原因等,不再担任校级领导的,取消其校长职级。 第二十一条 降低职级的校级领导两年之内不得晋升职级。取消职级的校级领导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校长职级。 第七章 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校长职级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校长职级评审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校长职级评审条件;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决定校长职级; (三)不准在校长职级评审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四)不准在评审过程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公平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降低职级、取消职级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两个月内书面申诉。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长职级制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组织领导,积极解决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好各项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校长职级制的宣传工作,评审中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确保做到程序规范、透明,评审公正、公平,确定职级准确、合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要深刻认识实施校长职级制的目的和意义,正确对待职级评审工作,确保校长职级制的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办学校实行校长职级制。民办学校实行校长职级制时,按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校长职级制于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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