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49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办函〔2015〕14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以下简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代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第三条 办理重点建议是市政府及政府系统相关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成效。第四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根据每件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分别由市长、副市长牵头办理。成立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长、副市长任组长,协助该项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重点建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府办公室及重点建议主、会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办单位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推进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相关事宜。第五条 市府办公室要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确定重点建议的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制订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计划,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和时间安排等,经报批后以市政府名义报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条 主、会办单位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办理工作,主办单位承担重点建议办理过程的主要基础性工作,负责提出办理方案、办理意见等文件初稿,并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办单位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七条 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调研工作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协调小组成员参加。第八条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深入剖析重点建议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重点建议办理意见(代拟稿),在规定时限内报协调小组审定。第九条 主办单位要根据协调小组批准的办理意见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报经市府办公室审核后答复市人大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第十条 主、会办单位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督办要求,及时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一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一并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市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