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的通告珠府〔201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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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15〕125号 为整顿我市海域海砂管理秩序,保护海砂资源,维护法律尊严和有关当事人合法开采海砂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非法开采海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海砂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海砂行为是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开采海砂的,均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二、对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海域使用等有关合法手续进行海砂开采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其依法查处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海砂开采活动的监管,加强相关海区的巡查。任何海上作业船只和个人拒不接受执法机关检查,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包庇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五、鼓励广大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类非法开采海砂违法行为,共同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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