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韶府规〔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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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19〕13 号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9〕 14 号)已经2019 年10 月17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3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 年1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 年10 月31 日 — 3 —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 引导和杠杆效应,改善我市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科技成 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融合,根据《广 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粤府〔2019〕1 号),结合实施情况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 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韶关市人民政府设立、联合省级财政科 技专项配套资金,用于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科 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信贷力度,对科技信贷产生的风险按一定 比例予以分担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韶关市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该专户为风险 准备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准备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 实行双印鉴管理。风险准备金所有权为市财政局,资金孳生的利 息扣除相关费用后滚存增加本金。与贷款条款相对应的风险准备 — 4 — 金以外的资金,市财政局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收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连续60 天不 能正常支付利息或贷款到期后30 天内不能正常偿还本金的违 约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 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 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最后产生 不良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 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韶 关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韶关市财政局(下称“市 财政局”)、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改局”)、韶关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信局”)、韶关市金融工作局(下称“市 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下称“市人民银行”) 组成,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风险准备金有关政策措 施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市 科技局负责召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准备金。与市 财政局联合开设并管理风险准备金专户,负责拟定风险准备金支 持的对象和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入池企业进行初审等有 关具体工作,负责建立风险准备金支持的企业名录,协助市财政 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 5 —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风险准备金,负责对风险准备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重点绩效评价工 作。 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开展工作。 市科技局可委托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具有科技金融综合服务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风险准备金相关工作并签订服务 合同。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 小微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 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 为目的。 第八条 风险准备金如有新增省、市或县(市、区)专项资 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适用于韶关市辖范围,用于推动我市科 技金融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 6 — (一)鼓励各合作银行在当地成立科技支行,分担合作银行 等金融机构对当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损失; (二)扶持当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当地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适用的贷款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注册地为韶关地区的企业法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 纳税; (二)企业注册时间1 年以上,年销售额不超过2 亿元; (三)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人才、管理团队 和一定的经济规模; (五)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或已完成整改),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适用的贷款对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以下任一科技条件: (一)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 (三)国家、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四)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 (五)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 7 — 认证的企业; (六)科技部门主办的国家、省级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企业或入围省级以上行业决赛的企业;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不含外观专利)、 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 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 技术等; (八)近5 年内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九)通过2011 年度集中复核及2012 年度认定的广东省民 营科技企业; (十)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3%,且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二条 申请全额无抵押信用贷款或仅以自主知识产权 作为质押担保的,根据银行金融制度的要求,还需满足以下条 件: (一)企业从事本行业经营满两年以上; (二)企业主或主要控制人是本地户籍,或在本地有房产; (三)企业股东愿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企业、企业主、主要控制人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 — 8 — 超过1 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特别优质的企 业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可放宽到2000 万元。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承诺向风险准备金入池企 业提供的贷款总额度应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数额的10 倍。贷款利率 上浮幅度原则上为:低于抵押物价值部分的贷款不得超过基准利 率的30%,高于抵押物价值部分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 50%,具体贷款额度、利率等条款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 则下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除依据本办法支付不良贷款净损失 外,不得随意动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从事股票、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 和其他与风险准备金业务无关的活动等支出。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性专项资金及省财政科技 专项资金共同设立。 第十七条 市专项资金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存入由市 科技局在国有控股银行设立的韶关分行开设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 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 风险准备金如有新增省、市或县(市、区)专项资金,在不 违反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另行协商专户的开设及管理等 事宜。 — 9 —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风险准备金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估,择 优调整银行专户。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运作程序 第十八条 风险准备金准入企业与贷款程序如下(流程图见 附件1): (一)发布征集公告。市科技局发布关于风险准备金准入企 业的征集公告。 (二)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递交准入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初审。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 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四)核定。市科技局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将企业申请、初 审意见等相关资料提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组织召开 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议,涉及相关行业可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对拟准入企业、科技信贷额度等进行核定。 (五)告知。市科技局将核定结果通知合作银行、入池企业、 第三方服务机构,内容包括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名单及科技信贷 额度等。 (六)发放贷款。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核定结果开展科 技信贷工作,完成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相关手续,并按企业需求 尽快放款。 — 10 — 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核定结果告知,原则上不超过60 个工作 日。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按要求及 时向第三方机构提交贷款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的材 料,在每季末对相应贷款项目进行复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财 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贷款企业(以下称借款人)贷款发生不良 后,则首先由贷款银行履行追偿义务,第三方机构可协助贷款银 行追偿贷款。如果借款人确实无法正常还款,则启动风险准备金 补偿机制,程序如下(流程图见附件2): (一)确认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即列入不良贷款项目,由贷 款银行履行诉讼责任,经法院立案后,申请启动风险准备金风险 补偿机制; (二)贷款银行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代偿申请及相 关材料。 (三)经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报联席会议审批并报请市政府 批准同意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贷款银行应核销 的项目及金额。 (四)贷款银行依据批复办理风险准备金划扣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个不良贷款项目所产生的损失,按合作银行 50%、风险准备金50%的比例予以承担。 — 11 — 第二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对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所产 生损失的代偿总额仅限于风险准备金池内资金。 第二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每年用于风险代偿等预算开支由 第三方机构拟定,报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追偿按本办法 确认的贷款,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原 扣除比例退回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到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 第二十六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 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 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确认 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批复贷款 银行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核销贷款准备金损失部分。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向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报告本季度科技信贷项目及入池企业的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应 每年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风险准备金的余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每年从科技计划项 目资金中安排20 万元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开支。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 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 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责任。 — 12 — 第三十条 在风险准备金操作过程中,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 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每季度通报风险准备金使用 情况。 第三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有弄虚作假、 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有 关款项予以追回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及贷款企业 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防止出现贷款风险。当企业贷 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未在发生风险的1 个月 内向联席会议作出书面汇报的,市财政有权不对该笔贷款提供 风险代偿。 第三十三条 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违反财经纪律、提供 虚假信息,利用政府风险准备金开展其它信贷业务、搭售其它金 融产品的,一经核实,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警告,并在政府 门户网站公布。情节严重的,政府取消其参与风险准备金业务资 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 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 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准备金和银行贷 — 13 — 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 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工作结束后,存放于市科技局开设 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的资金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此前我市有关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相关管理措施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14 — 附件1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贷款流程图 — 15 — 附件2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代偿流程图 — 16 —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 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1 月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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