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22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20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三月十五日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成立,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性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一切组织、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街道办事处作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综合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居民委员会应在居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与组织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卫生服务。 第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和卫生部门应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可按服务人口数量实行定项定额补助,并可通过为特殊人群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把属于基本医疗的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物价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民政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加强社区组织体系的整体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规定布点原则、机构数量和服务范围,纳入本市区域卫生规划。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和否决权。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珠海市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设置。在城区,按每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可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尚未建立或难以覆盖的区域,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结构调整来达到优化配置,不得盲目设置新的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二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珠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同意设置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行使否决权,20日内如无否决意见视为同意,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设置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申办者接到设置批准书后,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筹建,经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方可从事社区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五条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第三章 功能与服务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卫生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一)预防1.开展社区居民健康调查、健康体检和社区人群健康状况评价,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2.在辖区医院防保科的指导下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防治工作。3.认真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做好疾病监测工作。4.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筛查与登记,展开健康指导、行为干预、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5.协助开展社区爱国卫生工作。 (二)医疗1.运用适宜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2.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3.及时转送疑难危重症患者到上级医院诊治,同时接收上级医院康复及慢性期病人到社区接受综合治疗。4.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三)保健1.开展妇幼保健及老年保健工作,提供慢性病人、残疾人的保健服务。2.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3.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4.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四)康复配备一定的康复设备,为残疾人的康复锻炼、康复医疗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他们防止或减轻残障,提高生活能力。(五)健康教育1.为社区居民举办医学常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健康教育。2.采取指导和干预措施,控制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居民身心保健能力。3.配合卫生部门组织的各种卫生宣传活动。 (六)计划生育指导与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技术服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开展的有关项目,要同时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对象、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并注意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努力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同时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加健康投入,防止疾病发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居民可自主选择社区医生,或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家庭或个人健康合同,使基本卫生问题在社区解决。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可对口签订转诊合同。对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转向上一级医院,不得延误诊治或处理的时机;对于慢性病康复期病人,可转回社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 第二十条 上级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帮助解决技术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依靠社区卫生机构的网底作用,提高预防保健工作质量。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服务机构的合法性。(二)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设施。(三)从业人员的条件。(四)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五)职业道德。(六)收费情况。(七)执行法律法规及医疗制度、规范情况。(八)进行医疗投诉与纠纷的处理。如有违反卫生行业法律法规的,依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社区卫生服务的具体工作任务指标,年终组织人员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依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一)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三)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与奖惩制度。(四)社区各项服务的工作规范。(五)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时,被监督者不得拒绝、推诿、隐瞒。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