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的请示的通知(珠府办〔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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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3〕4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执行国家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珠府办〔1999〕177号)规定:民用的YSP-15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14.5±0.5)kg,即充气后钢瓶总重量为(30.5±0.5)kg。 根据当前钢瓶生产企业的现状和市民的反映,我们最近组织力量对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新瓶和七家充气站的旧空瓶的自重进行了称重检查,其结果是:新瓶瓶上标明的自重为16.5kg,称重与标明重量相符;旧瓶按照国家标准GB2828-1987进行了大批量抽样检测后,其平均值也为16.5kg。鉴此,建议我市YSP-15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相应调整为16.5kg,充气后钢瓶总重量为(31±0.5)kg,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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