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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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本着既要体现土地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管理,又要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体现精简办理程序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地管理权和土地审批权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执行。 二、为确保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相协调,并有利于各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全市建设用地审批、报建及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和各工业园区所引进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 (二)用地报建和房地产登记业务。金湾区、斗门区、临港工业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范围的用地报建和房地产登记业务,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具体办理;香洲区范围的用地报建业务由香洲分局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由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各功能区和各工业园区要尽快组织人力,将原受理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报建和房地产登记档案,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香洲区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业务移交给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移交管理。 (三)建设用地、规划、房地产登记管理的各项批准书、许可证书、权属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购买或制发。 (四)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支付完毕征地补偿款之后才上缴财政。地价收入按土地专项资金纳入专项管理,按原有的财政管理渠道不变。原来属区财政的,仍由区财政管理和支配,原来属市财政局,仍交市财政局管理和支配。 (五)全市土地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管理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各分局、中心要设立专门办事窗口、配备业务骨干,为各经济功能区和工业园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本通知施行前在土地管理方面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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