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加强我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通告(珠府〔2004〕6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2004〕6号 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现代化水平,我市将于近期开通使用部分城市管道燃气。城市管道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对燃气管道的保护,防止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的安全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该在开工前15日通知燃气企业,经双方共同商定保护措施,或者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得到燃气企业的认可后,方可开始施工。 二、严格控制审批在燃气管道附近的道路挖掘项目,在距离燃气管道设施2米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挖掘和埋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标志。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凡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四、违反本通告及相关管理规定,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六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