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关于建设文化盛市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珠府〔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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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4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设文化盛市若干配套经济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关于建设文化盛市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省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推动《珠海市建设文化盛市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实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文化盛市,特制定如下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2〕2号)有关规定,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完善以区为主,镇、村继续扶持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第二条 根据国家课程改革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要求,落实教育科研经费和信息技术、普及英语教育经费,将扶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课改实验经费、教育科研经费、信息技术教育各项经费和中小学聘请外教的专项经费,纳入教育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以及教育费附加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落实艺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按照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要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是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应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单列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专项经费,推动学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提高体育、健康教育和艺术课教育器材达标率。 第四条 确保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将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和各类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比例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相应专项教育开支中,专款专用。 第五条 加大成人教育经费投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农民文化科技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97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级财力状况,支持成人教育工作特别是农民教育工作。 第六条 按国家义务教育法要求,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扶持,无偿或低价提供校地校舍;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对各类企业投资办学,实行国民待遇。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继续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第八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从2002年至2007年,市财政在2001年安排50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00万元,专项用于珠海图书馆、珠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珠海美术馆、珠海群众艺术馆、珠海博物馆(二期扩建)、拱北影剧院、珠海大剧院、广播电视发射台搬迁、珠海电台双回路供电改造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贯彻市委的决定,每年市财政出资200万元,香洲区出资100万元,金湾、斗门两区各出资50万元用于基层文化站的建设。继续扶持广场文化的演出活动,在每年投入18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保持一定比例幅度的递增并纳入财政预算。至2008年,珠海电视台、珠海特区报社每年各上缴1500万元支持文化设施建设。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在2002年文物保护经费基础上,往后每年根据市财力的状况和项目的需要适当追加经费。依照“积极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放宽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良好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融资机制,在保护好的基础上,扩大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九条 对报刊、图书、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印刷、光盘复制等文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从2003年至2010年,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50万元,其中,每年安排50万元设立珠海文学艺术“渔女奖”,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每年安排50万元扶持优秀文艺精品创作,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扶持文艺创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市的重要新闻媒体、重大宣传文化项目、高雅艺术、广场文化、重点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西部地区和海岛的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二)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体育场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站)或群众艺术馆、文联及属下各文艺家协会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捐赠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高、中等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 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青少年活动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由财政全额返拨给原单位作为文化事业经费的补充。社会力量和资金开发利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每年将门票收入的5%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文物保护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机构、新闻媒体、文化、卫生、体育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并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设备用品,有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的非营利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对非营利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方式。 文化事业单位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实施。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属整体产权转让或单位更改名称的,在房地产更名时,税务部门可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属于政府收回原文化设施所特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政府重新出让所得扣除收地补偿成本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纯收入纳入市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政策精神,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相关改制工作按照《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珠机编〔2001〕18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事业法人登记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其宣传业务继续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经营性业务转制为企业后,允许吸纳和采用国内社会资金。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与改造要纳入市政统一规划,实行优惠于纯商业性通信运营商的建设收费标准。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传业务。 第十七条 进一步放开文化产业领域,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项目建设,允许民营、外资等企业投资设立文化企业;对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和营利性文化场馆,实行国民待遇。民办文化企业纳入现有市支持民营企业的范围。创新投资体制,用好用活政府资源,办活文化经济,减轻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不断加大对公共体育事业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体育事业经费逐年增加。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我市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按照有关体育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原城乡建设部和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城市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 2003年至2010年,我市各区分别建成设施配套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建成“一场一池一馆”(体育场、游泳池、体育馆)。各社区建有三个健身点、一个健身苑、一个健身室,乡镇建成标准灯光球场及其他公益性健身设施,村建成标准篮球场或健身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街坊(规模千人以上),应按国家的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达到人均体育用地0.3平方米的额定标准以上,对于开发单位报建方案中规划体育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区,一律不批准兴建。 第二十条 加快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为适应国家、省竞赛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成立我市竞赛中心,负责承办市级以上的各项体育竞赛,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杠杆作用,提高和促进我市的体育竞赛效益。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及用地问题,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公共体育用地和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意见》(珠国土字〔2003〕69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由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促销活动经费1000万元专项拨款用于旅游宣传,积极向国内外宣传珠海旅游整体形象。通过政府财政收入或招商引资建设珠海国际会议会展中心项目,以迅速提高我市会议会展基础设施的水平,促进会议会展业的发展。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开展有特色的大型动态项目,以提高珠海知名度,强化珠海文化氛围。 第二十二条 继续执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2〕5号),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教育、文学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哲学社会科学、旅游等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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