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2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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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8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2号)和《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府〔2002〕43号),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我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 (一)受灾人口占所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三)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 (四)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 (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六)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七)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八)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九)直接经济损失占市属上一年国民经济总收入30%以上。 (十)造成国内较大影响。 三、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政府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在气象台发布黄色台风、红色台风、黑色台风、黑色暴雨、红色寒冷、黑色寒冷预警信号和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水库、江、海堤到达危险水位警告信号时,及时向社会播发相关的气象信息和开放的庇护中心及该中心联系电话等。 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立项及资金;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经贸部门:协调铁路、邮电、通信、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救灾物资、食品药品的供应和通讯畅通。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害发生过程中到校学生的安全及转移安置,组织指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和救灾抢险;为救灾提供必要的车辆援助。 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市灾情,财政、水务、建设住房、农业、教育、交通、卫生、供电等相关部门予以及时配合;开放救灾庇护场所并安置和慰问受灾群众;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抚恤死难者并协助丧主处理善后事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衣被等救助物资;协助当地政府及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房户、危房户的住房规划重建工作;制定救灾庇护中心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救灾工作的开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保证救灾款及时安全足额到位;年度结余的救灾资金用于防灾减灾的设施建设,增强抗灾和抵御灾害的能力;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安排倒房和危房受灾群众的住房建设用地。 规划建设住房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向民政部门提供临时安置倒房和危房受灾群众的居住场所;组织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物资的转移疏散;清理因灾倒塌树木等。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地方道路及其沿线桥梁、内河航道的抢修复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水务部门:承担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防”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区居民生活生产供水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农业部门:负责灾前农作物的抢收、保护及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卫生部门: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物价部门:负责灾区物价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规定限价、限定差价或利润率等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平抑物价,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生产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地震部门:立即启动《珠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市政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密切监视地震发展趋势,做好震情通报,提出余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震灾调查,灾害损失评估,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渔监海事部门:负责督促渔船和商船避风并组织抢救水上遇险船只及人员。 珠海航空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空运调度工作。 珠海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驻珠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四、应急反应行动 (一)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时,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二)应急决策基本程序。 1.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初步研究判断灾害等级。属特大灾害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总指挥部及分管市领导报告,并通报警备区作战值班室,特大灾害救灾工作开始启动。 2.市政府召开市“三防”总指挥部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经确定后由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救灾款物迅速、及时到位。 3.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工作组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地方救灾工作情况,市政府视灾情及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救灾复产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5.视灾情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三)紧急救援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驻珠警备区和武警部队根据地方政府提出的支援需求,报请省军区或省武警总队批准后动用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兵力装备投入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抢修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 (四)转移安置行动。 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五)紧急转移安置物资和资金的组织。 紧急转移安置所需的救灾物资由实施的部门直接采购,不须经采购或招投标中心采购,国库支付中心予以按实列支,结算中心按实报销。财政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并划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延。 (六)有关事务处理。 1.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 2.调查核实受灾群众受灾情况,按损失大小、困难程度、救助情况分门别类和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3.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平稳,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5.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五、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各区要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救援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要切合实际,详实具体,方便操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紧急反应能力。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政府确定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岗位,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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