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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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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9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现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工亡职工系独生子女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中没有符合供养条件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情况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均为48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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