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免征农业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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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9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免征农业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珠海市免征农业税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我市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免征农业税。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征农业税后乡镇财政出现的收入缺口,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农业税是镇级财政收入,免征收农业税后直接影响镇级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按2003年底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算,2004年,金湾、斗门两区的农业税收入合计885万元,其中金湾区205万元、斗门区680万元。免征农业税后上述两区出现的收入缺口,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二、及时退还已征收的2004年度农业税及税收保证金 对已征收的2004年度农业税及税收保证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在2004年底前如数退还纳税人。 三、实事求是地解决欠税问题 (一)对于历年拖欠的农业税款,要进行核实、登记、分类。 (二)对农民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拖欠的农业税款,根据有关政策暂停追收;对单位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拖欠的农业税款,应在2004年底前结清。 (三)对单位和农民个人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拖欠的农业税款,根据欠税人的实际情况,在不采取强制手段的前提下,分类进行处理。 1.对单位欠缴的农业税,应在2004年底前结清。 2.对农民欠缴的农业税,分两类进行处理:一是对确实无力缴纳农业税的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农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村委会评议通过和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区人民政府审定,可给予减免欠缴农业税。申请减免农业税的农民应由村委会张榜公布;二是对有能力缴纳但未如期缴纳农业税的农民,应在2004年底前缴清所欠农业税。 (四)基层财政部门应做好上述清理欠缴农业税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追收欠缴农业税的过程中,严禁动用警力和组织小分队上门追收,严禁对农民实行抄家、搬物,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继续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工作 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工作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应继续高度重视,协调配合,按照《珠海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计税土地的核减工作。 五、一如既往地做好保护耕地的基础工作 免征农业税后,基层财政部门应一如既往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护耕地的基础工作,对耕地面积、耕地使用、耕地增减等情况仍应造册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要掌握好水稻种植情况,这将作为发放种粮补贴的重要依据。国土部门应及时将耕地的增减情况告知财政部门。 六、妥善管理农业税收票证 在免征农业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农业税收票证。待省有关票证处理的文件下发后,再按上级文件规定处理。 七、协调解决土地承包款中的农业税问题 据调查,我市农村中土地承包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发包土地时将发包土地应缴纳的农业税包含在土地承包款中,农业税由发包人缴纳;二是发包土地时土地承包款不包括农业税,农业税由承包人缴纳。在免征农业税后,前者的承包人要求退还土地承包款中包含的农业税,后者的发包人要求提高承包款,从而在土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产生了矛盾。根据“税跟田走”的原则,区、镇政府应站在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得到实惠的角度,组织村委会与承包人协调解决土地承包款中的农业税问题。 八、严格执行筹资酬劳办法 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村级范围内筹资酬劳管理实施办法》,向农民筹资酬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严格审批的制度。村民出资使用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九、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切实把《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和《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农民负担不反弹。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群众信访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途径,及时宣传免征农业税的政策,让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 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送到广大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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