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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全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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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10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全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珠海市全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粤建房字〔2003〕158号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十项民心工程>的实施意见》(珠字〔2003〕21号),现就我市开展全民安居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全民安居工程的实施范围 (一)改造农村危房。农村危房是指分布在我市农村、处在危险状态(包括存在危险构件)的住房。 (二)改善农业职工的住房条件。农业职工是指分布在我市原国有华侨农场、从事农业工作的职工。 (三)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根据粤府办〔2002〕34号文和珠字〔2001〕27号文规定,我市城镇住房特困户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有珠海市城镇户籍户口的家庭。 (四)解决海上渔民搬迁安置问题。渔民搬迁安置是指解决渔民的陆上住房问题。二、实施全民安居工程的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 (一)面临的任务。 据初步统计,上述四个问题的基本情况如下: 1.农村危房量:我市农村危房主要分布在斗门区,截至2003年底共173户,其中72户为危房,101户为存在危险构件房屋。 2.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农业职工户数:我市农业职工主要分布在金湾区的红旗、平沙、南水三镇,原有9095户,截至2003年底已改造完成929户,剩下8166户(其中红旗镇2792户、平沙镇5154户、南水镇220户)。 3.城镇住房特困户数:截至2003年底,我市有1232户城镇住房特困户,人口3696人。 4.海上渔民需搬迁安置户数:截至2003年底,仅有1户需解决。 (二)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争取用两年的时间(2005—2006年)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用三年的时间(2005—2007年)解决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用四年的时间(2005—2008年)全面完成改善农业职工住房条件的工作。 2.远期目标:力争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即到2008年)实现全民安居,基本建立起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做到户均一套房。 (三)时间安排。 1.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到2005年底,完成72户危房的拆除重建工作;到2006年底,对全部101户存在危险构件房屋进行加固维修。 2.妥善解决农业职工的住房困难。从2005年起,每年约完成2000户农业职工的住房改造任务,到2008年,全部完成现有农业职工的住房改造工作。 3.妥善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从2005年起逐年分批解决,至2007年底,全部解决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4.解决好海上渔民的搬迁安置。在2005年内,海上渔民的搬迁安置相关问题要全部解决好。三、实施全民安居工程的措施 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实施全民安居工程,采取分级负责、逐层落实、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办法,据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负责,逐层落实。 1.市住房委员会牵头对全民安居工程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制定实施全民安居工程的相关扶持政策,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2.全民安居工程实施以区为主。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政府和各区辖下相关镇(街道办)要确定专门机构,在开展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本区域全民安居工程工作。要按先急后缓、逐年解决的原则和本方案的安排,妥善解决好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农村的危房改造、农业职工的住房困难和海上渔民搬迁安置问题。 3.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抓好全民安居工程的实施。 (二)切实抓好斗门区农村危房的改造工作。 1.通过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方式进行改造。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分批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其中72户危房需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101户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通过加固、维修的方式改善。 2.改造所需资金采取斗门区出一点、镇出一点、农户自己出一点的方式筹集,并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妥善解决好金湾区农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1.继续通过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合作建房等方式,多途径分批改善农业职工的住房条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下,鼓励金湾区继续集中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合作建房,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抓好房屋质量。项目的规划选址要与农村城镇化建设、地区经济发展统筹考虑,并有利于农业职工的生产生活。项目建设也可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推进。 2.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予以政策优惠:(1)免收土地费用;(2)减免地方税费;(3)减免配套费用;(4)简化办证手续,办证到个人,只收办证工本费。 3.资金筹集采取“市政府出一点、区镇出一点、农户自己出一点”的办法,同时鼓励通过多方式、多途径筹集资金。除市政府原定的资金支持外,农业职工的住房解困资金不足部分由金湾区和平沙、红旗、南水镇自行统筹解决。鉴于农业职工收入低,鼓励通过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住房解困步伐。 4.优先解决归难侨和侨眷的住房困难。在解决农业职工的住房困难中,优先解决好1400户归难侨和侨眷的住房困难,计划在2005、2006年两年内完成。 (四)妥善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 根据建设部2004年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粤建房字〔2003〕158号文要求,将市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住房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府〔2002〕81号)进行修改完善,并入本方案实施。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按如下几点要求解决: 1.分级负责,逐层落实。市住房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有关镇(街道办)具体负责解决本区域内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2.组织廉租房实物配租,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廉租房房源应以收购、筹集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房,具体可通过如下方式多渠道筹集:(1)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旧公有住房;(2)通过冲抵地价方式收购小户型商品住房作廉租房;(3)适量建设廉租房。建设资金可从纳入政府预算、土地收益和社会捐赠等方式多途径筹集。 3.廉租房申请、审批和租金标准。廉租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由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负责全民安居工程工作的机构实施。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测定,对孤老、伤残人士和烈属,可适当减免。 4.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通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其中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可按上述建设廉租房的资金来源方式筹集。 5.租赁廉租房、领取租赁补贴不实行终身制。享受廉租房或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主管部门也必须定期进行核查。当原申请者不再符合享受廉租房或租赁补贴条件时,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廉租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五)要规划好住房解困的发展用地。 市、区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预留相应建设用地,为今后群众的住房解困留有发展空间。四、本方案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市住房委员会要做好本方案的解释工作;市住房办可根据本方案,制定有关的具体操作细则;各区也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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