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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珠府〔1996〕77号文件的决定(珠府〔200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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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10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2004年8月16日下发的《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1996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珠府〔1996〕77号)已不适用。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珠府〔1996〕77号文件,有关工作按照粤府办〔2004〕81号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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