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公职律师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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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10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公职律师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珠海市公职律师工作试行办法 为了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展对法律服务的客观需要,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珠海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职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公职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本级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本级政府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六)承办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应由公职所承担的工作。 二、市公职所负责对区公职所及各公职律师岗位的业务指导。 三、政府可以委托公职所处理起诉、应诉、上诉、申请查封、冻结等法律事项。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区长)签章的,由公职所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四、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公职所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五、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公职所承担,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公职所的要求予以配合。 六、公职所根据案情需要征得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同意后,可以临时聘用社会执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七、各区公职所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公职所备案。 八、公职所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九、公职所所需经费,由司法局在年初提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后在司法局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公职所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政府部门或单位,经省司法厅批准可以试点内设公职律师岗位。试点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由符合条件人员及所在工作单位自愿申请,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按规定审批、注册。 十一、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公职律师具体职责为: (一)为本部门行政决策和重要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二)以律师身份为本部门出庭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三)参与组织本单位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四)承担本单位有关政府法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或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十三、公职律师的管理。 (一)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公职律师应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未经年检注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执业。 (三)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司法厅核准颁发。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离开公职律师岗位的,应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 十四、政府部门或单位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核准后另行颁布。 十五、本试行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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