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珠府〔200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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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112号 为依法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以下规定: (一)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三)信访人反映问题,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如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反映意见、要求后,不得滞留现场,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 (四)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反映问题,不得以非法游行、示威的方式进行走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 (五)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办理期内不得重复、越级上访;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依法做出处理、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继续缠访。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信访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阻,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以吵闹、侮辱、谩骂、威胁、围攻等方式纠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接访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借上访名义造谣惑众、非法筹款、非法集会、煽动群众闹事的。 (四)非法以示牌、举旗、拉横幅、呼口号、散布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办公场所表达上访意愿、扰乱公共秩序、办公秩序的。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信访接待场所,以死、伤相威胁,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在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的。 (七)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 (八)拦截车辆和行人,堵塞道路交通的。 (九)其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信访人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救助,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二)对传染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处理。 五、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恰当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对群众信访事项,由直接责任机关办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恰当、正确处理,该解决的问题要迅速解决;不合理、不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早表明态度,做好教育解释工作。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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