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04〕50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办〔2004〕5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属人民武装部: 为了切实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政策 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严格掌握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贯彻执行。要精心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对象范围,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进,实现应保尽保。军地之间要积极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切实为随军配偶提供便利和服务。 二、军地配合,做好申请待遇人员就业状况认定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 (一)认真做好随军配偶就业状况的认定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军队提供的名单,配合军队对申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贴的人员进行就业状况认定。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待遇进行审批。 (二)建立享受补贴待遇人员资格的年检机制。由军队政治机关牵头,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联合年检小组,每年12月份对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军队后勤机关提供的享受补贴待遇人员名单,负责出具就业状况证明和参加地方保险情况证明。对经年检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停止补贴各项待遇。 (三)军队和地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和《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军人配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办法》规定须将地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军队后勤机关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介绍信、开户银行及帐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的转出手续。 军人配偶按照《办法》规定须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地方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军队后勤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介绍信提供开户银行及账号,并根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续建个人帐户;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不重复记录。军人配偶在军队建立的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时间与参加地方保险时间重复的,保留地方参保建立的个人帐户。 (四)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后,对在两个月内按规定参加了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逾期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对军人配偶符合《办法》规定享受补贴待遇并在军队建立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时免缴超龄养老保险费。 (六)军人配偶随军前或随军期间已参加了地方失业保险的,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我市时,失业保险关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同时转入,并按国家和省政府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相应划转失业保险金。对符合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推进随军配偶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解决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一条龙”就业服务。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再就业并且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准备自主创业的,可自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取消反担保政策。 四、本意见同时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珠海部队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珠海警备区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珠海警备区后勤部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