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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珠府〔200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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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4〕14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建市以来,我市统计工作在现行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实行的是按区属、市属、省属和中央属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随着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统计改革的深入,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形势需要,特别是不能及时、完整地反映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不利于各行政区和街、镇对所在地域整体经济的规划、管理和提供所需服务。经过三年来的试点准备,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市全面实施在地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在地统计,理顺市与行政区之间、行政区与功能区、工业园区之间的统计管理体制,使市和各行政区之间在统计管理职能上不出现交叉重叠,确保全市统计数据不重不漏。 二、经市统计局确认后,交通、邮电、通讯、金融、保险、证券等垂直管理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和外经、旅游等部门统计业务暂缓实施在地统计,仍由市统计局直接管理。除此之外,其他中央属、省属和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在地管理的要求,接受所在地的区级统计局布置的国家及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为了确保在地统计改革后全市的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方法制度要求,从2005年起,各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必须经市统计局评估反馈后方可对外公布。 四、市统计局和各区统计局要抓紧做好在地统计的有关衔接工作,必须保证在地统计资料的完整和准确,为市、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市统计局应加强对各区统计业务的指导和技术培训,认真抓好统计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促进各行政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五、为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全市的顺利实施,特别是保证各行政区进行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各有关企业、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管理的要求向区级统计局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工商等综合部门要按期向市统计局提供财务决算表和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以保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在地统计的重要意义及其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指导,大力充实区、镇、街、居(村)的统计力量,并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当前街、镇一级的经济发展规模、调查单位数量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组建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七、具体的在地统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由市统计局制订、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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