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优化环境管理强化环保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0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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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4〕7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优化环境管理,强化环保服务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优化环境管理,强化环保服务若干措施市环保局(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实施管理创新,服务前移的措施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市环境保护局和区环境保护局以“属地为主,分级管理”为原则,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权限。凡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区环境保护局受理,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各区环境保护局解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各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权限。 (二)在各行政区、高新区、保税区、临港工业区设立办事窗口。各行政区办事窗口由区环境保护局按照各区政府的统一安排设置。高新区、保税区、临港工业区等办事窗口的设立,本着快速、便利、优质服务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与高新区、保税区、临港工业区共同商讨落实。 (三)推行网上管理、实现网上审批,建立有形窗口和网上窗口并行的窗口服务模式。市环境保护局和区环境保护局要逐步实现网上管理和网上审批,通过两种窗口服务并行的运作模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市民和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明确市、区环境保护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贯彻“市管规划,区抓项目”的原则,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抓好全市的环保规划、执法监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环境保护局按属地原则重点抓好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受委托征收、信访和污染纠纷及事故的处理。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跨区污染纠纷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处理。二、实现管理创新,服务前移的保障措施 (一)市环境保护局抽调部分业务骨干,组成派驻各区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小组。在高新区、保税区、临港工业区完善联系人制度,为各经济功能区提供优质服务。市环境保护局帮助各区环境保护局建立网上工作平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要为各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达到相应的能力建设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设施支撑和人员培训服务。 (二)加强区级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各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在2005年3月底前建立网上工作平台,并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同时确保该平台的有效使用。各区政府要为本辖区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区环保部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能力建设要求。环境保护机构未健全的,要尽快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办公场地、设备按标准化建设逐步尽快达标,日常监督管理设施按先急后缓的办法配置。 (三)建立阳光许可制度,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倡公众参与。市、区两级环境保护局要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等五方面的内容向社会全面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在网络上公开,二是在办事场所公开。保证社会各界能够掌握环保行政许可实施的全过程。各区环境保护局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许可事项,尚未建立网站的,暂时在本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的网站上同时公开。三、制定各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 (一)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建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的责任,保证行政许可的质量,做到依法行政。市环境保护局与区环境保护局每年要签署环境保护许可承诺书。 (二)建立环境管理首问责任制,杜绝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推诿现象,保证来环境保护局办事的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四、违反规定的责任 (一)各区环保局必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二)各区环保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其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情况按规定上报市环保局。 (三)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各区环保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市环保局可以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变更或者撤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区环保局承担。 (四)对于效能低下或以权谋私的行为,未实施阳光许可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环境管理首问责任制度的,应参照《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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