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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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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5〕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提高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和地震应急反应能力,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为本市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邻近地区或海域地震波及我市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我市地震应急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密切配合,党政军民同心协力抗御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四类: 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0级、小于6.5级的地震;或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生6.5级左右地震,也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四)本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如下应急程序启动预案: 1.本市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或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请省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 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部门对震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震区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全区所有力量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2.本市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 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市的地震应急工作。震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区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视灾情组织市有关部门对震区对口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五)本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地震局负责判断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和建议应实施的预案级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分管市领导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急工作开始启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预案实施的级别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震区的区人民政府。 (六)本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20天。 二、一级预案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或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立即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市人防指挥中心),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及时了解灾情、震情,报省政府和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并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 (二)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立即召开由市政府领导、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讨论布置以下事项: (1)听取市地震局和灾区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一级预案并通知各有关单位; (2)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救灾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前往灾区抢险救灾,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4)向省政府和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决定是否实行特别交通管制措施; (5)向驻珠部队请求支援; (6)市长或副市长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工作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2.市政府通知启动一级预案后,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要求,立即调派部队和武警战士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市公安局立即调派治安、消防、交警等有关公安部门的警力,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做好监视、防范、扑灭火灾等工作; (3)市卫生局立即组建医疗队伍和防疫队伍赶赴灾区,与灾区卫生部门共同开展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市民政局立即调派工作人员协助灾区的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转移等工作; (5)市广播电视局立即组织市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录取灾情和救灾等资料,发布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的公告; (6)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交通部门立即调派工作人员调查灾区的公路、桥梁、机场、航道等交通设施的受损情况,并组织抢修抢通; (7)市电信局、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立即调派工作人员协助灾区的电信部门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架设专用的无线通讯网,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联系; (8)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广电集团珠海供电分公司、市供水总公司等部门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调查供气、供水、供电和水利设施的破坏情况及组织抢修抢通工作,保障应急的需要; (9)市经贸局、市农业局派出人员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和农村的破坏情况,指导组织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0)市建设局和市房管局派出人员调查和评估建筑物破坏受损情况,指导灾区的建筑物修复工作; (11)市外事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的对口部门了解在珠海工作、旅游、访问的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士的伤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接待、安排外国救灾人员、外国专家到灾区进行救灾和考察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 3.灾区的区人民政府接到市政府启动一级预案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区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组织区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同时执行市政府的公告,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全力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三、二级预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震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区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视灾情组织市有关部门对震区对口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二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一)灾区的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市地震局立即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震区各级政府的联系,及时了解灾区的受灾情况;加强与省、国家地震台网的联系,密切注视地震发展趋势;及时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事项的建议,协助灾区的区人民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三)视震情和灾情,市地震局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告震情及灾情,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四、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实施一级预案时,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视震情、灾情需要,增补其他有关方面的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4个应急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各应急工作组由若干个单位组成。各应急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本预案所确定的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党、政、军领导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成员: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主要职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帮助解决救灾中的问题。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珠海警备区负责人 市府办公室负责人 市地震局负责人 市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建设局负责人 市人防办负责人 办公室工作人员:市府办公室干部(5人) 市地震局干部(5人) 市人防指挥中心干部(5人) 市府新闻办公室干部(5人) 主要职责: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有关单位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4个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处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后,市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动成为指挥部办公室一部分,指挥部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应迅速到达工作岗位。 (三)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震情监视组──由市地震局和市科技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分析地震震情发展趋势,提出余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2.救灾抢险组──由珠海警备区和武警珠海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派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抢险救灾工作,寻找、抢救被压埋人员,营救伤员;请求上级部队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指挥协调外援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3.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急救队伍、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建立灾区临时治疗点进行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4.治安消防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对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部门及救灾物品的治安保卫工作,并进行重点指导监督;负责加强灾区交通管理,控制非必要人员、车辆进入灾区,维持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加强灾区防火、防毒、防爆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粮食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灾区救灾物资(主要是粮食、副食品、生活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和油料、燃料等生产资料)的救援计划;启动《珠海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预案》,做好救灾物资供应和调拨工作;做好外援物资的接收、登记和保管工作,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发放工作。 6.通讯联络组──由市电信局、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修复被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的畅通,确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市地震部门、灾区现场救灾指挥部通讯联系的畅通;确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市、区及各职能部门通讯联系的畅通。 7.生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迅速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有组织地向灾民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好安置工作;同时组织灾民进行自救互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协助其他部门开展灾情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款项的接收工作。 8.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迅速修复被毁坏的道路、机场、港口、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交通运输能力;组织运输车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转移。 9.电力工程抢险组──由广电集团珠海供电分公司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被地震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的需要。 10.水利工程抢险组──由市水务局和市供水总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被地震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水的需要,防止因水库大坝、堤围遭受破坏而引发次生灾害的发生。 11.宣传报道组──由市府新闻办公室、市外事局和市广播电视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接待海内外宣传媒体;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切实做好应急宣传和救灾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防震措施、震时应急避震与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震后自救互救措施等知识的宣传,动员社会公众做好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同时,加强有关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持社会的稳定。 12.震害评估组──由市地震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评估建筑物安全性能;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等。 13.生产自救组──由市经贸局、市农业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区大型的商、工、贸等企业的生产自救和救灾工作,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组织对灾区农业生产的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14.财务统筹组──由市财政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市外援助的经费;提出向省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国外请求援助的计划。 (四)各应急工作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具备快速反应能力,明确工作人员,制定应急工作程序,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软、硬件建设。 五、临震应急反应 广东省人民政府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即可宣布本市进入临震应急期,明确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市、区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测,全天24小时值班,密切注视震情变化,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震情变化。 (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宣传部门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地震临震异常、自救互救等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 (三)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四)各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措施。 (五)检查抗震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迅速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所应承担的职责、义务,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实施预案,并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预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和补充。 (三)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指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震应急工作中都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违反。对执行预案有功人员和在应急工作中抗拒执行预案者或失职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章及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六章内容给予奖励和处罚。 (四)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制定的《珠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珠府〔1998〕57号)同时废止。 (五)本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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