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05〕63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函〔2005〕6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香洲区、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执行一类标准,调整为684元\/月。 二、金湾区、斗门区执行二类标准,调整为574元\/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