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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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5〕2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法制局《关于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为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确立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也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我们必须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行这一重要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认真落实好备案审查工作。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说明等资料。 (一)需上报备案的文件范围。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 (二)备案的程序。 1.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法制办按规定代表省政府进行备案审查;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法制局代表市政府进行备案审查;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法制局代表区政府进行备案审查。 2.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电子文本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资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涉及不同部门职责的,还应有各部门协商情况的意见、说明)等送本级政府法制局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3.各级政府法制局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资料后,在二十五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办理报备事项。 对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准备好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说明等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办理备案事项。 对在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相关规定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三、近期及今后的工作 依照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近期应将我市各级政府今年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为此,请各级政府在6月15日前,备齐有关资料交由同级法制局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由其于6月30日前完成向上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工作。 今后,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依照《规定》的要求,按上述程序做到即时报送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法制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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