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内资统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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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5〕3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引进内资统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珠海市引进内资统计试行办法 一、统计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内资,是指我市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引进的我国境内、珠海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珠海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由市统筹安排的国家、广东省及其直属企业对供电、供水、通讯、交通等垄断性基础设施的投资不在本统计范围。 (二)企业或项目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本办法针对引进企业资金来源,与企业注册性质无直接关系。 二、统计指标及统计办法 本办法设立两个统计指标,即引进内资注册金额和引进内资实际金额。 (一)引进内资注册金额。 该项金额为列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或项目的注册资金中的内资部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统计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引进内资实际金额。 引进内资实际金额的认定,采用从高的原则,即未能再提供引进项目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引进内资实际金额等于引进内资注册额;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引进内资投资额大于注册资本中相应部分的,则采用此项投资额为引进内资实际金额。 三、报送及审核办法 (一)采用“条条统计”方式组织实施,由各级经贸或招商部门逐级负责材料的收集和统计。 (二)各区指定的负责统计汇总的部门在每月后7天内填写上报本区上月的《引进内资统计表》及证明材料给市经贸局。 (三)年度数由市经贸局牵头,联合工商、财政、统计部门审核,确认数在次年3月份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引进内资的考核、奖励办法应以本办法的统计结果为依据。 (三)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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