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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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5〕3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发展内源型经济,培育民营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培育工程的对象和基本目标 参加百优培育工程的民营企业,是指私营企业、中国大陆自然人出资控股5l%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目的是建立民营企业龙头梯队。主要是集中各方面力量和优势资源,重点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有一定纳税能力的企业,使部分民营企业由优变强,壮大我市民营经济总量,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经济总量和质量。 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从200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审定一次,实行动态调整,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数量控制在100家左右。二、列入培育工程的基本条件 列入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 (五)企业诚信经营,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评估达标。三、培育工程的申报程序 列入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经贸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纳税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技术成果证明。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经贸局核实后,由区经贸局填妥《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汇总表》,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的有关工作,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拟出我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生效。四、扶持政策 列入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可以优先取得下列政策扶持: (一)优先列入财政支持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融资计划。 (二)优先取得政府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扶持。 (三)列入政府支持的市场开拓计划,优先取得参展资格及展销摊位的认购权。 (四)百优民营企业因发展需要的用地需求,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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