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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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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6〕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1997年以来,我市已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特困职工应急救助制度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珠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加强规范管理,更有效地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2006年,制定加快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建设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通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2.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以及医疗机构适当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限额医疗救助金补助。 3.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1.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拨款。(2)自2002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3)社会捐助。 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所分担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担份额的60%,对镇财政有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以区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和病种。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1)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低保对象。(2)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低保对象。(3)本市户籍中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其他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1)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责任事故)。(2)属个人行为不当而造成责任的(如打架斗殴、盗窃、酗酒、自杀、吸毒等行为)。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脑中风(急性期)、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呼吸衰竭、重症精神病及国家确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上述病种需调整的,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发布。 3.凡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且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申请救助。审批程序按医疗救助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此救助范围之列)。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标准。 1.限额补助标准。(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并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且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低保对象和其他特困人员,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其他特困人员且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3)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在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后,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上述(1)、(2)种对象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合作医疗保险金、意外事故获得的相应补(赔)偿金、特困职工医疗救助金后,其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才能申请上述规定的医疗救助。 2.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各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或特困失业职工证、是否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或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或其他医疗保障的情况说明、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镇政府)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由社区居(村)委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由珠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珠府办函〔2005〕108号文)负责。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并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制定并落实困难群众就医优惠政策和措施,节约使用救助资金;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四)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医疗保障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各区财政落实所承担部分的资金。 (六)总工会继续贯彻执行《珠海市特困职工和特殊情况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珠总工〔2002〕78号文)。红十字会和慈善会要发挥济困助弱的作用,大力开展重大疾病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参与和发动慈善医疗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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