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珠府〔200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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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6〕5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对象为: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伍义务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 (三)有调整精简任务的军事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四)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士兵,以及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五)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有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的,方可接收。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人事、民政部门要着眼于军队深化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形势和退伍兵的思想实际,在退役士兵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提高服从大局的自觉性。珠海警备区及各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职业技能,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置工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确保完成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实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粤府〔2006〕11号文件精神,2006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的原则不变;坚持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的原则不变;坚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原则不变。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驻我市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中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下达。对当年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严格审查档案材料。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退役士兵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区级以上兵役机关发放的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印章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5份材料,缺一不可,并且要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我市户口异地入伍和未到安置部门报到的,不得纳入安置范围。 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正式职工的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凡属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该单位必须有编制指标,经用人单位与城镇退役士兵双方同意后,再由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金;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异地入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已婚且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可以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对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三)继续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我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改革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置与扶持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2006年,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粤府〔2003〕89号文件或珠府〔2001〕7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香洲区安置对象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金湾区、斗门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安置对象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市、区、镇财政要及时足额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四)积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年度开发率要达到90%以上。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要积极与劳务市场联系,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推动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同时,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别,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的目标。四、加强领导,全面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必高度重视,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针对2006年安置工作任务重、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长等特点,加强形势分析和任务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早作准备、早定对策、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定要解决在当地,切忌草率从事或轻易上交,把安置中的信访工作作为评价安置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坚决杜绝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要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对生产、生活、住房、医疗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安排相应资金及时帮助解决。对既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又拒绝按规定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对城镇退役士兵既不能及时安置就业上岗,又不能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区)。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安置任务,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建设,为建设平安和谐珠海做出更大贡献。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安置任务,各区要将本区安置情况书面报告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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