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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珠海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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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6〕2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珠海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珠海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89号)要求,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环境隐患显著下降、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快构建以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污染行业和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市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区级环保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分清责任,落实措施,建立重污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污染企业信用制度。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实行惩防并举,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各区政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制革、印染、造纸、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源的违法排污企业。 (三)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临港化工专区等环境问题。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本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切实加以解决。 (四)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安全。 (六)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为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成立珠海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霍荣荫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毅任副组长,市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卫生、司法行政、国资、工商、安全监管和质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行动结束后,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联合科技和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6年5月30日前)。各区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深入动员,认真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并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制定本区的行动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6月~7月)。各区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的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加以解决,同时按照《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附后)填写自查情况,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6年8月~9月)。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区开展稽查和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并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区制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10月~12月)。各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初步建立重污染行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区要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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