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对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仓储区实行封闭管理的通告(珠府〔2006〕74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2006〕74号 为加强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仓储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仓储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仓储区又称南迳湾作业区,其岸线北起高栏岛打浪灭船咀(新海能源库区),南至高栏岛防波堤,岸线总长4810米,陆域总面积551.9公顷。整个南迳湾作业区的陆地区域均属封闭管理的范围。 二、封闭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设闸检查、验证放行。两个检查闸口分别设在高栏岛环岛中路和环岛西路。 三、进入石化仓储区的人员必须接受石化仓储区安全知识教育,持该管委会核发的《仓储区出入卡》方可进入石化仓储区,并且必须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和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指引。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石化仓储区。 进入石化仓储区的人员不得随车携带打火机、手机等点火和易产生静电的物品,不得在石化仓储区禁烟、禁火场所吸烟、打电话或从事其它危及石化仓储区安全的活动。 四、进出石化仓储区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而且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否则一律禁止出入。同时,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装超载。凡属超装超载的车辆,必须返回原充装地卸载后方可离开石化仓储区。 五、禁止在石化仓储区内进行放网、垂钓等捕捞活动及从事养殖、种植、渔货交易等活动。 在石化仓储区内从事采掘、爆破或其它可能危及石化仓储区安全的施工作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审批手续。 六、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迅速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等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便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妥当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降低事故损失。 七、市安全监管局、交通局、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支队等单位和管委会应加强对石化仓储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石化仓储区的安全。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单位及个人,由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和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抗拒执法的,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七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