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7〕132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珠府〔2007〕13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有关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按规划要求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挂牌标识其功能;凡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其形象进度必须封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性质、内容和设计图进行建设;商品房通过规划验收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内容,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的功能和用途等。对经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认购”、“内部预订”、“购房VIP卡”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概况及楼盘表,明确该项目拟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时间、销售方式及每个单元的拟售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不得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准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商品房销售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售楼书、宣传册、广告牌、现场模型等)中有关该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功能、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欺骗公众,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同时,必须在售楼书、宣传册、现场模型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特别标注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大小。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市报纸、电视台、电台及其他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受理其商品房销售广告业务。对违法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管。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应扣款比例为10%。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的要求,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收支情况以报表形式由分行汇总后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违反协议擅自划拨资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核查预售款监控帐户,监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当参照市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并应当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商品房销售中发生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三、严格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 (九)认真执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售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悬挂或张贴《商品房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人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四、严格房地产经纪管理 (十一)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如实、准确向服务对象介绍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为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提供中介服务。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五、严格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六、严格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或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