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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盐务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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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珠海市盐务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盐务局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盐务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盐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 (四)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 (六)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八)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盐务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盐务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盐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广东省盐务局或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珠海市盐务局办公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怡华街147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6-2611308、2611669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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