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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府办〔2008〕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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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08〕62 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门研究和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事项:(一)项目推进中的用地(含征地拆迁)、规划、环保、设计方案;(二)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安排及突发的设计方案变更等;(三)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协助市长主管政府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参加,市政府秘书长、协助主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和市府办分管投资项目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市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组织召开。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会议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一)收集联席会议研究议题。(二)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将议题征求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各部门应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在职责范围内解决相关议题,确需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再提交会议研究。(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汇总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四)负责联席会议通知。(五)负责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第六条 联席会议定期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召开。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过程、个人意见,未经会议授权,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第八条 联席会议纪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审核后,送市长和与会副市长会签。会签后由市政府发文。会议纪要印发给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副市长、各列席单位。会议决议由各职能部门执行,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限期执行。第九条 市府办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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