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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的意见(珠府〔200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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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9〕6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统称各区)对内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提出如下意见:一、考核与奖励范围考核与奖励的对象为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的对内招商工作成效,考核指标是依据我市各区按《珠海市引进内资统计试行办法》统计的、经确认的考核年度“引进内资注册金额”或“引进内资实际金额”,行政区与经济功能区在统计时按属地原则统计,考核时不重复计算。二、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为考核年度市政府下达各区的引进内资指标任务。各区年度引进内资指标任务由市经贸局根据各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下达。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以及虚报数字行为的,不能获奖。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不能完成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的,不能获奖。三、考核结果(一)引进内资达标奖。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完成指标任务120%以上(含120%)的为优秀,完成指标任务110%(含110%)、120%以下的为良好,完成指标任务100%以上(含100%)、110%以下的为达标,完成指标任务100%以下的为不达标。(二)引进内资单项奖。在完成指标任务的前提下,对于吸引国内项目有突出贡献的考核单位实行单项奖。一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二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三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三)引进内资贡献奖。在完成指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考核单位引资额占全市比重情况实行比重奖。一等奖:考核年度引资额占全市比重20%(含20%)以上的。二等奖:考核年度引资额占全市比重10%(含10%)以上,20%以下的。四、奖励方法(一)引进内资达标奖。该项占年度奖励经费的50%。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实行奖励。(二)引进内资单项奖。该项占年度奖励经费的25%。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对于获得单项奖的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对象达到本奖标准的项目个数进行奖励,即有多少个项目达到标准就有多少项目获得奖励。(三)引进内资贡献奖。该项占年度奖励经费的25%。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五、奖金来源从2009年开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建立市级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此后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六、考核与奖励实施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考核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确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七、奖金支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方案,向获奖单位支付奖金。八、其他有关事项(一)本意见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二)本意见于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珠海市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的意见》(珠府〔2006〕28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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