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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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 为贯彻《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粤府办〔2008〕57号)精神,解决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以区(经济功能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直属学校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由市政府负责,各区属学校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二)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教师队伍和教师待遇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区(经济功能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措施。(三)分步实施、双管齐下原则。理顺代课教师相关管理体制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定相应工作进度,逐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待遇。二、适用范围珠海市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本办法所指代课教师是指聘用学校经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代课教师。三、核定办法(一)职位设置。代课教师职位设置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副高级职务人员、中级职务人员、初级职务人员、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高级职务人员: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中级职务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初级职务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被聘用单位聘任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代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类别以学校与代课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二)工资指导标准。设置各职位等级的月应发工资指导标准如下:职位等级每月应发工资指导标准副高级职务人员4000元≤工资额≤4500元中级职务人员3500元≤工资额≤4000元初级职务人员3000元≤工资额≤3500元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500元≤工资额≤3000元市、区(经济功能区)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和师资队伍实际,根据此工资指导标准,核定具体执行标准。同一区(经济功能区)内代课教师工资待遇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统一办理。(三)发放办法。代课教师工资由各聘用单位编制工资月报表,送同级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工资代发行拨付至个人工资账户。(四)相关费用扣缴。代课教师按我市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代扣代缴。四、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建立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同级人事、财政、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落实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待遇问题。(二)经费来源。对满编且确实需要临时聘请代课教师的单位,聘请代课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对未满编且不能及时招聘新教师,或者因为在编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临时聘请代课教师且聘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单位,聘请代课教师所需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切实保障相关工作及人员经费按时足额拨付。五、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六、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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