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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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环保局《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三日 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紧紧围绕当前国家经济形势下发展经济与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正确处理服务科学发展和强化环境执法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确保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环保局《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2009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9年全国环境执法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集中整治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集中整治,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配合广州亚运会举办以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双转移”等重大举措,做好环保监督检查和后督察工作,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违纪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污染行业实行市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区级环保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明确责任,建立制度。(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三)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三、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2008年专项行动整治成果。摸清2006年以来国家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二)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整治,着力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配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战略决策,加大对我市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和建设项目环保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扰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及违规审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三)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集中整治,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1.全面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省委、省政府要求200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的中心镇、东西两翼和山区的县城要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我市要加快新青污水处理厂、南水污水处理厂、三灶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2.加大对火电厂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旁路开启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依法严肃查处。3.全面整顿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等问题。(四)开展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核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关于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对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监察。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备及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3.认真贯彻省政府《广东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中关于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要求,开展水泥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机立窑、干法中空窑洞、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禁止新建和扩建,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拒不按期淘汰列入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水泥企业,进行严肃查处。4.认真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要求,围绕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举办,做好“绿色亚运”的环境保障工作。加强对我市高能耗、重污染工业锅炉、窑炉等大气污染源,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和油气回收治理,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督检查。(五)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的安全。1.摸清2007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2.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等情况,进行集中整治。整治责任不落实、效果较差的,报请国家挂牌督办。3.继续开展对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对我市大镜山、梅溪、杨寮、正坑、坑尾、南屏、竹仙洞、银坑、蛇尾、三灶木头冲、黄绿背、红旗矿山、平沙先锋、乾务、王保、龙井、南山、缯坑、西坑、井岸等重要江河湖库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清理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大对我省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六)开展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保障人体健康。1.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对全市范围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进行定点抽查。2.认真按照《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表》要求,各个项目逐一检查核实。要求医疗处置单位增加对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减少医疗废物贮存时间。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强化内部管理,严防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特别是损伤性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避免包装破损。督促各单位尽快设置专门称量医疗废物的磅秤,以保证医疗废物登记数量的准确。检查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3.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查找我市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管理工作存在的弱点和漏洞,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四、组织机构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霍荣荫(市政府)副组长:毛东信(市环保局)成 员:梁培忠(市发展改革局)鄢赤军(市经贸局) 樊迈群(市安监局)陈善雄(市监察局)徐正泉(市司法局)陈耀平(市卫生局)叶 宁(市国资委) 吴纯德(市环保局)邱 怡(市工商局)梁立新(市质监局) 谭蔚波(珠海供电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吴纯德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五、部门分工环保部门负责本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监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监管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须先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方可核准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挂帅,认真组织,明确分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二)加强部门协作,实行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协调、配合机制。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贸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移送颁证部门,有营业执照的要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工商、质监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三)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反弹。通过专项行动,把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建成一项长效机制,坚决遏止反弹现象。逐步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落实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四)加大社会宣传,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的名单、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定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七、时间部署(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按有关要求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火电行业等“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时间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总结阶段(11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1月15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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