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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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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民政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牌子。设立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为中共珠海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民政局合署。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三)增加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四)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社会工作者执业证书年检初审及继续教育工作、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管理等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六)加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工作;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双拥共建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四)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救助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献。(五)推动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拟订基层自治组织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培育、支持、资助、表彰社区组织及个人的具体措施。(六)负责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的总体规划、改革方案、宏观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七)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牵头建立健全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实施社会工作者注册和备案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探索社工引领义工的工作机制。(八)负责拟订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拟订社会服务的评估办法和社会组织备案注册管理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审核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办法,协调各类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区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区行政区划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监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十二)负责拟定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社会组织或困难群体的各项资助、扶助政策和措施;负责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岗位援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十四)负责社区党建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及时分析社区和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社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研究拟订加强社区党建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市委社工委)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统计、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务、人事、政工、劳动工资、外事、社会保险、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民政事业经费和社会捐赠款(物),编制民政事业费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各级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民政和社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负责重要会议的讲话、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有关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民政系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社会工作法制宣传工作。(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负责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宏观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镇(街)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出台各类培育、支持、资助社区组织的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社区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拟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办法;负责总结推广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审核申报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四)社会工作科。负责拟订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岗位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类社会服务评估办法和社会组织备案注册管理办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提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估工作。(五)民间组织管理科。草拟全市民间组织的政策、法规,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推动、支持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民间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的政策建议,并重点提出扶持具有示范导向性作用的公益服务性民间组织的措施建议;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六)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科(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处,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依法管理各类福利机构、企业;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承担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涉外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相关业务;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七)社会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居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各区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八)优抚安置科(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并实施;承担烈士称号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等事项的申报和烈士褒扬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复员干部、伤残军人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登记工作;承办优抚对象、退役士兵、军休人员的慰问帮扶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九)双拥科(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双拥工作政策、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全市双拥活动;检查、指导市辖区、驻军和有关单位的双拥活动,推动双拥社会化工作;督促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各项政策措施;收集反馈全市双拥工作信息;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社工委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加强社区党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党建工作,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社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社区与新社会组织的党代会、人代会代表选举有关工作;承担社区党建、新社会组织党建的日常工作。四、人员编制市民政局(市委社工委)机关行政编制37名(含市委社工委编制5名,双拥科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委社工委书记、市社会工作促进局局长)、副局长3名,市委社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正科级10名,副科级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五、其它事项(一)将中共珠海市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4名人员及其编制划转至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二)市民政局管理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维持不变。(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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