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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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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包含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审批。市政府应当按照“三倾斜”、“三保障”的原则加强市行政服务平台的建设,在评先评优、升职晋级、经费使用上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倾斜,从场地、资金和技术上保障“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和“网上办事”、“同网审批”的实施。第四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窗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审批事项、审批职能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到位,审批人员配置到位,对本部门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授权到位,实现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场内办理;(二)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三)明确本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岗位责任,首席代表或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四)对本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二)结合市行政审批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协调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各窗口部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行政审批服务;(四)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考评工作;(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定期清理、减少和合并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窗口部门定期简化和优化内部审批程序,要注重减轻申请人负担,归并填报表格,避免同一要件反复提交,减少申报材料,互认审核结果,共享审批证件,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涉及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所有审批事项应当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纳入公用审批平台统一办理,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监督。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不得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受理或审批办理。 第八条 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涉及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整合设置审核审批科(可设正式科制)或联审办公室,并将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和综合素质好、行政审批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进行合理集中归并到该机构,该机构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原科室不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第九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窗口部门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内审批办理。确实无法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内审批的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核准,并在本部门服务窗口公示该部分事项。负责审批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审批全过程跟踪、协调和流转,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第十条 窗口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具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人任本部门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在服务窗口全权审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审批权限直接授予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授权书应当盖有本部门公章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并在服务窗口公示。因特殊原因,部分审批事项无法或不适宜授权首席代表,确需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场内审批。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该部分审批事项。第十一条 首席代表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充分授权,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代表本部门并依照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权限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就本部门行政审批事务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二)负责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牵头主办的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牵头的联合办理事项;(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相关会审会议,牵头主办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四)负责本部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五)指导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文件传达工作;(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第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接办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次性录入、专人协办、统一发件的工作模式,项目单位申报、办理、领件只需面对一个窗口。综合窗口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综合窗口后,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一般要当场决定是否收件;如属内容比较复杂,并有图纸需审核的申报件,可与有关窗口部门的工作人员审议后确定是否受理,但审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和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文本格式、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协调、统一收费、统一形象、统一考核。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窗口部门的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受本部门领导,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统一管理。 窗口部门应当保证窗口工作人员的稳定,确定或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向窗口部门提出确定或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或建议。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优秀指标单列,按进驻人员总数20%核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部门审定后送窗口部门备案入档。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奖励。窗口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统一组织窗口部门印制服务指南、宣传单张,并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申请人公示以下信息:(一)审批事项名称;(二)设立该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具体办理流程、承诺办结时限; (四)审批事项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及缴交方式; (五)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格式及数量; (六)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需要补交或补正相关材料的,也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经提交的材料。服务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行政审批各阶段的申报资料和窗口部门的审批结果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内部资料传送系统实现实时资源共享。窗口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行政审批系统,对确需使用本部门业务系统接件审批的,自行解决信息对接共享。市信息化产业部门应当为各服务窗口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对行政审批系统开发和升级进行审定、指导,对涉及全市审批及监察等信息平台的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第十九条 窗口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应当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确定,由窗口部门制作,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召集相关窗口部门的首席代表或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召开业务会审会,及时解决具体行政审批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审批效率。窗口部门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会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需要联合协调事项之一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召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 (一)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及适用问题的协调; (二)不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重大审批程序问题的协调; (三)审批事项涉及疑难问题的协调; (四)其他市行政服务中心认为应当联合协调的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会前应当做好需要协调事项内容的整理、汇总,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以及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政府职能部门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会议决定。对特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主持。第四章 基本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市政类和房建类。第二十三条 窗口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时限完成各项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需经专家评审、公示、听证、检测、检疫、鉴定、技术审查、拍卖和初审后上报以及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时间,也不包括项目单位自行准备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勘察测绘、图纸设计、招标、制作项目报告、缴纳费用等时间。第二十五条 窗口部门应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帮助梳理相关程序,协调解决各类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窗口部门沟通,为窗口部门提前介入、缩短审批时限创造条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阶段性前期工作,分阶段同步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窗口部门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加强沟通,并联审批。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如有任一环节未予批准,该环节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应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单位相关前期工作的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定,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项目单位在与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中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市政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限为57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计算从项目建议书审批及前期招标工作核准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房建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限为57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计算从项目建议书审批及前期招标工作核准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政府房建类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并联审批前,应当首先完成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用地,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第三十条 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限为39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计算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前期招标工作核准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并联审批前,应当首先完成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落实项目用地,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对涉及土地预审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同步完成。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属于政府投资类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获得项目立项(含核准、备案)批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等前期服务类事项打包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按照工作进度支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 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全部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的发展。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将部分行政审批职能向中介机构转移的相关制度,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机构分开,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引进国(境)内外高水平中介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场地需求和业务需要,为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进驻服务中心大厅提供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进驻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的监管,定期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录。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和监督进驻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统一技术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制、收费公开制,培育有序竞争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要提高效率,规范经营行为,按规定时限完成中介服务内容事项。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将大力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地硬件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强化网上审批,扩大网上审批和远程审批范围,探索建立网上虚拟政务大厅。市政府将大力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汇总平台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功能,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自建的业务操作系统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和接口开发,实现各业务操作系统与数据平台、并联审批业务操作系统无缝对接。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对政务平台建设应当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第三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协调服务窗口,为重大、紧急项目提供正常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预约服务。预约服务方式包括电话、邮件、网上、现场预约。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服务窗口通过各种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应的行政审批前期准备工作培训,并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审批服务,探索建立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推动例会制度、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专项督办制度以及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将探索把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资源和工作人员,按照人员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方式,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逐步推行施工图集中审查制度,将建设、规划、人防、公安消防、气象、卫生、市政园林等职能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资源集中,成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实现施工图并联审查。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第四十条 市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通过电子纪检监察系统对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进行实时监察和定期绩效考核。第四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定期对服务窗口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送各窗口部门,并上报市政府。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季度绩效考评和年终考核,考评结果送窗口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未经批准,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的;(二)应当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进行受理或审批办理的;(三)窗口部门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四)窗口部门未按规定派驻首席代表,或对首席代表未充分授权的;(五)并联审批过程中,窗口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六)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应当办结而拖延办理或不办理的;(七)窗口部门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的事项,没有公示的;(八)窗口部门拒不执行会审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九)窗口部门负责人应当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场内审批,没有到场审批的;(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审批授权书样式2.政府投资市政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3.政府投资房建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4.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珠海市XX局行政审批授权书(样式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局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作如下审批授权:所有事项均由本局审批事务首席代表负责审批审批人:xxx1、 企业名称核准2、 公司登记3、 户外广告登记4、 烟草广告审批…… 珠海市XX局(公章) 局长:xxx(签名)年 月 日 珠海市XX局行政审批授权书(样式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局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作如下审批授权:以下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批:1、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 审批人:xxx2、 公司登记 审批人:xxx3、 烟草广告审批(初审上报) 审批人:xxx以下事项由审批事务首席代表XXX负责审批:4、 印刷品广告登记5、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6、 广告经营许可(初审上报)以下事项由本局副局长\/副调研员XXX到场负责审批:7、 外国投资企业登记8、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登记 珠海市XX局(公章) 局长:xxx(签名)年 月 日珠海市XX局局长场内审批事项公示(样式) 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局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下事项由我局局长XXX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内负责审批:1、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设立核准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核准 珠海市XX局(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6日七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原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组成。市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办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工作及资助项目具体事宜。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民政局、市残联,研究资助项目工作重点并预测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福彩公益金;(二)福彩公益金利息收入;(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第八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按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编制福彩公益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报市评委会审定,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福彩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缴入市财政。第十一条 每年在市级留用的福彩公益金中计提20%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计提20%基本医疗救助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殡葬、慈善事业的发展;(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三)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列支;(五)资助灾区的灾民衣、食、住、医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救灾物资运输,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福彩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福彩公益金财政专户。第十七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必须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申请和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拟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市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福彩公益金项目呈报表;(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主要资金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计划等);(四)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五)基建工程需有当地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六)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七)当地民政部门对项目的实际考察报告;(八)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拟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二)拨款情况记录;(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五)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第四章 福彩公益金评审和资金拨付程序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市、区民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对申请资助项目按规定审查,提出资助建议,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编制资助项目预算方案并在召开市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送达市评委会所有成员。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对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项目评审会议,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半数以上评委委员到会形成的评审意见即为有效。第二十七条 特殊或紧急资助项目,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以阅代议方式处理,即由主任、副主任、成员传阅审定。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其他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由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按预算请求拨款时,需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市评委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其中:(一)市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二)区属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申请单位所属的区财政局。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拨款,由市财政局按市评委会会议纪要直接拨付给市残联。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福彩公益金到用款单位。资助数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项目单位按规定需到位的配套资金尚未到位时不予拨款。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对受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市评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情形严重者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对已拨资金予以追回。对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第三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评委会。具体包括:(一)项目实施情况;(二)项目资助使用情况;(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市评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建立福彩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及结余详细情况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详细情况。第三十五条 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评委会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04年3月9日印发的《珠海市社会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珠民〔2004〕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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