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珠海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珠海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二)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三)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出现的权限争议。(四)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协调和监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五)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担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要求,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六)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七)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进行发布或实施前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市人民政府有关诉讼事务。(八)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法制局设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信访、财务、接待、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负责机关法制信息和人事教育工作;汇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党建和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二)法规科。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上级立法机构交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编制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执法监督科(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出现的权限争议;组织、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协调和监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处理行政执法投诉;组织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工作等事项;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依法行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四)行政复议科(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和其他法律事项;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五)法律事务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市人民政府诉讼事务;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拟订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单,并协调对政府法律顾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六)规范性文件审查科。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办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区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工作;参与政府法制宣传和法制咨询工作。四、人员编制市法制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6名、副科级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