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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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三)加强对全市人口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人口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文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五)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协调工作。(六)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七)制定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协调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执行国家、省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与发放。(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九)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组织开展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动态分析,参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十)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信息、会务、保密、接待、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社会保险、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指导员管理的相关工作。(二)监督管理科。拟订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政策、法规草案;贯彻执行和检查监督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纪检监察、政务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协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指导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和检查评估工作。(三)发展规划与信息科。贯彻执行全省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计划;研究提出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相关考核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和督导工作;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动态分析,参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四)宣传教育科。拟订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并指导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五)科学技术服务科。拟订和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并落实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和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指导监督全市避孕药具的管理、使用和发放;负责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人员编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正科级5名、副科级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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