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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7-50工程培育项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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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7·50工程培育项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珠海市7·50工程培育项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壮大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规范“7·50工程”培育项目的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7·50工程”的工作部署和我市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7·50工程”是指通过重点培育5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50个先进制造业项目、50个现代服务业项目、50个传统优势产业项目、50个现代农业项目、50个自主创新项目、50个名牌名标项目,引领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第三条“7·50工程”项目培育工作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海洋和农渔局、市文体旅游局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会展、物流、现代商贸、中介机构服务、外包服务等)项目、传统优势产业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和名牌名标项目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为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等)项目主管部门;市文体旅游局为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项目主管部门;市海洋和农渔局为现代农业项目主管部门。第四条“7·50工程”以培育项目为手段,以壮大企业为目标,通过项目培育带动企业发展,全面推进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第二章 项目(企业)遴选与培育条件第五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特点、项目(企业)遴选原则和自身业务管理规范设定项目培育(企业)条件和程序,依照推荐与自愿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7·50工程”项目。第六条项目(企业)遴选原则:(一)龙头性原则。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带动作用,对行业的快速成长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企业)。(二)集聚性原则。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项目(企业)。(三)创新性原则。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项目(企业)。(四)效益性原则。具有广阔和稳定的市场前景,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企业)。第七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培育对象和产业的具体情况,按项目(企业)遴选原则,自行制定项目和企业培育条件、培育程序、培育措施和培育目标,编制工作方案,并可根据项目(企业)培育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进行适时适度调整。第八条符合培育条件的项目(企业),经过专家评审或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列入《“7·50工程”项目(企业)培育目录》,《“7·50工程”项目(企业)培育目录》应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培育情况(培育期和已验收两类)。《“7·50工程”项目(企业)培育目录》滚动更新,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申报“7·50工程”的企业必须同时提出项目,对申报国家、省、市和区级各类计划项目符合条件者优先重点获得推荐和支持。第三章 项目(企业)培育第十条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列入培育目录的项目(企业)享受政府资源优先支持与相关优惠政策倾斜支持,列入培育目录的企业列为各项目主管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第十一条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推广、技术改造、产业发展、品牌建设、平台建设等项目的市财政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70%的额度用于培育“7·50工程”项目。对列入培育目录的项目(企业)可跨年度滚动扶持。支持服务业类企业和农业类企业发展的市财政扶持资金以及扶持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与融资担保等措施都要向“7·50工程”项目(企业)倾斜,以形成支持的合力。第十二条每个项目的培育周期不超过2年,企业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培育周期。第十三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全面跟踪项目(企业)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7·50工程”项目(企业)与国家、省级项目(企业)的衔接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申报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自主创新100强重点培育项目(企业)和国家重点产业培育项目。凡列入国家、省重点培育的项目,市、区两级政府应给予经费等配套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各区(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有关部门对列入培育目录的项目(企业)给予相应扶持,市区联动支持的方式可根据不同产业特点经市区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第四章 项目(企业)考核与验收第十五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列入培育目录的项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培育目录进行调整。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企业),经项目主管部门决定,从培育目录中删除,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六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每年“7·50工程”项目(企业)的培育情况通过适当渠道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或企业培育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可在培育目录中保留,但须注明“已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衡量“7·50工程”实施成果和整体验收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7·50工程”完成后(原则不超过5年),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培育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整体绩效评估和验收,将评估和验收情况报市政府。评估与验收工作全部完成,“7·50工程”结束。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至“7·50工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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